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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新标准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6日

    成都医学院第二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定的《成都医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试行)》,2015年5月25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学位授予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川教[2014]86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在主管校领导的主持下,研究生处组织修订的《成都医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强调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教育培养。新修订的学位授予标准对研究生的基本素质、基本知识、基本能力和学位论文等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同时要加强学术道德、人文素养,以及交流、沟通等综合素质的培养。

    二是体现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的分类指导。根据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基本原则,新修订的学位授予标准强调对学术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专业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要求学位授予必须达到相关的刚性指标。新修订的学位授予标准明确,在达到培养方案各项要求、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基础上,基础医学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级别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临床专硕研究生必须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药学专硕研究生必须达到专业实践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