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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医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6日

    (2014年3月25日经成都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2014年3月25日发布)

    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1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招生质量,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特制定我校2014年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

    第一章 复试工作组织

    第一条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复试和初试成绩综合计算后的总入学考试成绩是录取工作的根本依据。复试工作坚持全面复试、科学选拔、公平公开、客观评价的原则。本校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复试工作各环节,强化责任,认真组织,规范程序,严守纪律,严格试题保密。如有违纪行为,学校将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第三条学校成立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负责督查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切实维护考生权益,确保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二级院(系)招生单位制订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按二级学科(专业)成立以指导教师为责任人的研究生复试小组(由相关学科的指导教师5人以上组成),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可。复试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对考生进行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

    第五条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成员在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第六条复试收费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严禁超额收费。

    第二章 复试工作准备

    第七条制订并公布2014年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复试工作办法包括复试时间、地点、程序、方式、复试成绩计算方法、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复试注意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复试工作办法于复试前在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和学校校园网站公布。

    第八条遴选培训工作人员。制订复试工作人员的遴选、培训办法和行为规范。遴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对参与复试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九条命制复试试题。二级院(系)招生单位按照初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制订复试命题办法。复试试题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试题。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系国家机密材料,涉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试卷进行密封评阅。

    第十条确定参加复试资格条件与考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资格条件,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

    第十一条进一步确认考生资格。在考生复试报名时,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件等,填写报名确认表。对不符合复试资格的考生,不得给予复试资格。

    第三章 复试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复试主要包括笔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外语能力测试等方式。

    (一)笔试。主要是专业课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

    (二)实践(实验)能力考核。在考生面试时一并测试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面试。(1)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3)复试小组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4)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原则上统一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

    (四)外语能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公共外语和相关专业外语能力。学校成立由公共外语教师和相关专业外语教师组成的外语综合能力面试小组,负责考生外语综合能力面试工作。

    第十三条复试主要包括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等内容。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3)外语能力;(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3)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协作精神和心理健康情况;(4)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第十四条体检。体检时间安排在复试期间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

    第四章 调剂工作

    第十五条需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达到国家划定所报考专业的初试合格分数线;调剂考生必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填报调剂信息,取得我校研究生复试通知并经本人确认后,方能参加我校复试,不及时确认复试信息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复试资格。

    第十六条我校2014年接收考生的具体要求:

    (一)报考学术型学位或专业学位的医学大类考生,要求初试国家统考外国语(英语1)、政治,业务课1为国家统考西医综合,中医综合,或自命题药学综合、护理综合、预防综合、药学基础、口腔综合、医学基础、卫生综合等相关科目,或业务课1和业务课2为其它医学类自命题科目。

    (二)报考学术型学位或专业学位的心理学大类考生,生物学大类中的动物学、生理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微生物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等有医学背景相关专业的考生,要求初试国家统考外语(英语1)、政治,业务课1、业务课2科目符合国家招生专业要求。

    第五章 复试安排和要求

    第十七条采取差额复试,差额比例原则上按1:1.2。

    第十八条复试成绩200分,其中笔试部分占70分,面试占100分,外语能力(听说能力)占30分。各复试小组对复试内容进行详细记录,认真填写复试登记表。

    第十九条复试时间拟安排在3月底至4月中旬进行。复试期间将对拟录取考生发出调档函。二级院(系)招生单位务必于复试结束后将复试结果报研究生处,复试登记表留学院备查及存档,研究生处根据复试情况确定拟录取结果并及时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条考生复试报到时,必须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查验毕业证书、学生证书原件,运用第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和指纹识别系统验证考生身份。同时,对查验情况进行书面登记并与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有验证人签名)一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时间不少于3小时(百分制计分)。

    第二十二条为考查考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复试的有效性,入学考试总成绩按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之比原则上确定为5∶5进行加权获得。考生的录取以二级学科按录取总成绩(初试、复试成绩加权)排队录取。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及时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相关录取手续,不及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的考生,取消本次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拟录取考生必须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录取为非定向考生,必须调阅人事档案;录取为定向考生须由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可不调档。应届生可先由考生所在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待毕业时所有档案齐全后一并寄来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事宜,严格按国家及省考试院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公开要求,按时在教育部信息公开平台和学校校园网上公开有关复试、录取材料,确保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实现阳光招生。

    第二十五条建立复议制度,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考生的申诉和投诉。对考生的申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并及时对考生反馈复核意见,复核的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合理设置复试考场,规范考场布置,营造良好复试环境,确保复试考场良好秩序。

    第二十七条二级院(系)招生单位务必以书面形式(附WORD文档格式)将复试工作组织方案、复试小组成员组成情况等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